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职业学院智慧校园信息化设备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Z供应商先提出质疑后又提起投诉。其理由为: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中标人R供应商未使用投标产品进行演示,而是播放事先准备好的视频,不符合要求。而且,R供应商提供的第2、6、10、12、16、19、20、58项产品与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及要求严重负偏离,涉嫌虚假应标。采购人代表认为,招标文件未对现场演示的形式做规定,投标人只需要按照评审办法中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演示即可。Z供应商认为,R供应商第58项产品麦克风技术偏离表虽承诺正偏离,可检测报告体现为内置四阵列麦克风,不满足内置八阵列麦克风要求。Z供应商认为,演示视频应当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准备好,R供应商没有提供演示视频而在现场用电脑演示,表明R供应商投标文件缺失内容。财政部门查明,招标文件并未对现场演示的形式进行限制。评审环节,也无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且Z供应商也参与了现场演示。因此,认定对现场演示形式的投诉不成立。此外,中标人R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虽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提供了错误年份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证明效力优于技术偏离表的承诺,以致投标文件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部分成立,因不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门裁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现场演示用录播视频或PPT,可以吗?2.技术偏离表与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专家点评
问题1,现场演示能否用录播视频或PPT,取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演示方式没有具体要求或者进行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用录播视频或PPT进行演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招标文件未写明演示方式,潜在供应商如果有疑问,应当在看到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时,及时询问,便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设置演示环节的多半为信息化项目。为了确保演示效果,招标文件原则上应当列明演示的具体要求,包括演示形式、演示环境、演示重点等。例如,对于演示形式,应当明确是由投标人派代表现场演示,还是用录播视频进行演示;是用模型图演示,还是用PPT演示等。对于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信息化项目,可现场搭建应用场景的,应当要求使用投标软件或系统进行演示,这样才能帮助评标委员会更好地判断软件系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允许采取不同演示形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客观明确,避免不同演示形式造成评标委员会主观评审差异过大。问题2,当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技术偏离表与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时,检验报告证明效力优于技术偏离表的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因此,供应商在提供投标材料时应当认真核实,不能提供错误年份或错误型号的检测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作者:刘南平)